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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保险纷纷下架,抗原阳性不给赔,怎么办?******  编者按:  这里是民生调查局,见人所未见,调查民生之变。关注你想关注的、你没关注的,调查你想看的、未看到的。

  中新网12月15日电 (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)人“阳”了,保险赔付款却很难拿到。最近抗原检测新冠阳性的北京姑娘普普(化名),正在为保险赔付一事发愁。

  不只是普普,不少新冠阳性患者也遇到类似经历:原本以为已经买了新冠保险,可以安心等待赔付,如今却发现赔付环节麻烦重重。而新冠康复的人在听到“阳性一次,终身拒保”的传闻后,也开始担心未来还能不能买重疾险、医疗险。

资料图:抗原检测阳性。

  抗原检测新冠阳性不给理赔

  今年3月份,普普在某平台上购买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“新冠肺炎·隔离津贴版”。保障内容显示,新冠病毒确诊津贴2万元,新冠病毒住院津贴6千元,新冠集中隔离津贴2800元等。

  13日晚间,普普在家里自测抗原时发现阳性,于是拨打保险电话进行沟通。“理赔员说需要医院开具的核酸证明和写明轻症、重症还是无症状的确诊证明,以及胸透、血常规等各类材料原件,都要进行邮寄。”普普告诉中新财经记者,“但我不清楚现在阳性该怎么去医院开证明,听说好多医院都不给开。”

  普普在网上看到有人说“只是阳性不赔付,必须CT显示有肺部感染才能赔付”,这让她愈发担心,“今天(14日)我又给理赔员打电话,但没打通。”

  有医生诊断证明也无法进行理赔

  在广东生活的小琳(化名)即使拿到了医生的诊断证明,也无法进行理赔。

  据小琳讲述,年初购买了国泰出行保,里面包含新冠肺炎确诊津贴。最近新冠阳性后去申请理赔,并上传了核酸、抗原阳性及医生诊断证明等材料,但却遭遇拒赔,理由是“不符合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型确诊标准,现有材料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(轻/普通/重型)。”

  “就是必须由医生开具‘确诊新冠肺炎’字样的诊断书才属于确诊。”小琳向记者表示,“但我让医生开具时,医生明确回复我,开的诊断书都是有固定的模式和根据上级要求来写的,不能这么开,这也就形成了闭环。”

  “之后我跟保险公司沟通时说,医生无法开这种证明,而且国家卫健委最新方案都称阳性为首要标准,但他们说需要结合CT、血液进一步检查符合标准才行,还让我问卫健委能不能开证明。”这让小琳直吐槽,“这么拖下去,等我病好了,他们要的证明材料我可能也无法提供了,他们也就不用赔了。”

截图自黑猫投诉。

  不只是普普、小琳,记者注意到,在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,“新冠险”相关的投诉有近两千条。银保监会发布数据显示,二季度涉及新冠疫情隔离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投诉有2434件,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24.22%。

  理赔成功者:法院起诉,庭外和解

  “最近我发了一个帖子,说自己新冠确诊保险终于赔付了,有几百个人问我是怎么理赔成功的。”星星(化名)向记者感叹,困在赔付申请环节的人真多。

  在上海生活的星星今年4月份感染了新冠,随后经历了曲折的理赔过程,“最终是去法院起诉,然后庭外和解。”

  在已有成功理赔经验的星星看来,“投保人想要理赔成功,还是需要材料完备,病状符合理赔条件,如果目前不好拿到材料,可以先和保险公司协商,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。”

  不过星星也说,“现实中很难协商,很多人没有保险代理,保险公司能赖一个是一个。”

  “新冠险”纷纷下架

  在保险产品“大家族”里,“新冠险”算是新险种。

  此前,为满足市场需求,保险公司纷纷上线新冠保险产品,凭借投保便捷和保费低廉的优势,新冠隔离保险在各大平台销量暴增,成为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“网红产品”。后来,受疫情变化、监管趋严等一系列因素驱使,新冠隔离保险产品发展进入“冷静期”。

  近日,星星发现,“疫情平稳的时候全都是‘新冠险’,现在又开始全网下架。”

  中新财经记者14日登录某平台,已搜索不到太平“新冠肺炎·隔离津贴版”、众安“疫情隔离津贴险”、“众安爱无忧防疫保障”等热门“新冠险”。

  在支付宝平台,记者搜到“疫安心·防疫保”,但提示称“不保障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”。另一款“无忧保综合意外险”包含新冠肺炎身故,保额为25万元。

截图自支付宝平台。

  至于小琳提到的国泰出行保,记者注意到,目前支付宝平台上的国泰产险新的“公共交通出行保”里只包含特定传染病身故,保额为50万元。

  对于近期“新冠险”纷纷下架的现象,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向中新财经记者表示,“主要是现在疫情防控措施放宽,‘新冠险’风险激增,保险公司‘避险’所致。”

  “很多公司推出的‘新冠险’很便宜,理赔条件也很宽松,但在理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。”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告诉记者,“‘新冠险’下架一方面是因为精算不合理,保险公司赔钱,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上清理了一部分。”

  新冠阳性后不能再买重疾险?

  最近,保险圈有传闻称,新冠阳性后无法再购买医疗健康险。据媒体报道,有保险代理人员表示,“只要核酸阳性一次,客户终身拒保”“如果得了新冠,重疾险直接拒保”,极力推荐要在“阳性”之前,配置好重疾险、医疗险等健康险。真实情况是否是这样?

  “还是要分情况看,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影响不大,痊愈后符合相关条件就能购买,如果是重症,可能会有影响。”前述保险从业人士表示。

  王国军也认为,新冠阳性时风险增大,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选择暂时不签单,但“阳转阴”后应该不会拒保。

  14日,记者在支付宝平台上分别选了一款重疾险和一款百万医疗险,在投保过程中,并未遇到新冠阳性无法投保方面的限制。

  近日,北京银保监局亦发布《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保险公司加快设计开发价格普惠、适宜人群广泛的新冠病毒传染病相关责任险种,保障新冠病毒导致的重症、危重症和死亡风险。

 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向媒体表示,未来国家政策导向会要求保险覆盖更多人群。因此,即使新冠阳性患者有些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状况,随着保险的发展,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可以满足其投保需求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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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
  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
  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
  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
 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
  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未上岗先交钱

  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
 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
 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
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
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
  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
  周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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